毕业院校 中国人民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
律所任职 中共北京市盈科(郑州)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委员(兼任第一党支部书记)、北京市盈科(郑州)律师事务所盈科郑州律所管委会副主任、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、培训与考核委员会主任。
社会任职 中国人民大学河南校友会法学分会秘书长、郑州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、河南省律协经济犯罪专业法律委员会执委、郑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中心执行委员、郑东新区律工委刑事部委员、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校外导师。
个人荣誉
·司法部死刑复核在库法律援助律师
··盈科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优秀刑事律师
··盈科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优秀刑事律师
··盈科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优秀刑事律师
··盈科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优秀刑事律师
发表文章
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犯问题研究》
(荣获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2021年度优秀法律专业论文刑事类三等奖)
《“具有真实足额担保”情形下骗取贷款罪的出罪要点》
《被害人出庭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建议》
《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三个辩护切入点》
《首次作为证人被传唤到案,立案后被直接抓捕归案,前后均如实供述,能否认定自首?》
《浅谈“多次盗窃”情节法律适用的重复评价问题》
代表案例
1、王某某死刑复核一案,经辩护并两次提交辩护意见,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,案件发回重审;
2、王某诈骗案,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,一审法院判决诈骗罪无罪;
3、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,公诉机关指控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建议量刑四年半,列为第一被告人,经辩护后,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,变更罪名为帮信罪,刑期减为一年半,由第一被告人变为第七被告人;
4、阮某涉嫌敲诈勒索案,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十一年,经辩护后,一审法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二审法院改判为三年;
5、郑某盗窃罪,经审前辩护,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;
6、翟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,经审前辩护,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;
7、薛某某诈骗罪,侦查阶段提交法律意见后,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;
8、公安部督办7000万合同诈骗案,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;
9、某省纪委督办重大行贿、贷款诈骗案,涉案金额16亿元,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;
10、某市当地有重大影响力故意杀人案,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;
11、某市当地有重大影响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,涉案资金5亿元,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。